杭州市大华救助基金会章程
杭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
2017年4月
杭州市大华救助基金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 杭州市大华救助 基金会。
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从事公益性、非营利性活动的慈善组织,主要活动范围在杭州市区。
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: 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, 遵守宪法,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人道主义精神,开展帮扶济困,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。
第四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,应当遵循合法、自愿、诚信、非营利的原则,不得违背社会公德,不得危害国家安全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。
第五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,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遵守《慈善法》、《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》等相关规定。
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519 万元,来源于 陈维华的捐赠 ,均为合法的捐赠财产。
第七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 ;业务主管单位是是杭州市民政局 。
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: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333号 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九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: 举办公益活动;开展帮扶救助;开展应急救助 。
具体为:
(一) 接受社会捐赠 ;
(二) 资助城乡社会基础设施建设 ;
(三) 开展助老,助残,助困,助学等社会慈善公益事业 ;
(四)参与自然灾害和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救助
(五)开展民间公益组织的交流与合作
本基金会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慈善活动,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,做到公开、透明。
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信托业务,按照《慈善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》的有关规定进行。
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,遵守《慈善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、负责人
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由 7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。
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第十四条 理事的资格:
(一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二)勤勉尽职,诚实守信;
(三)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;
(四)恪尽职守,遵守基金会宗旨,维护基金会财产安全和资产的保值增值;
(五) 不存在基金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理事的情况
第十五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:
(一)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、主要捐赠人、发起人分别提名共同协商确定;
(二)理事会换届改选时,由由业务主管单位、理事会、主要捐赠人共同协商产生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,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;
(三)增补、罢免理事,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(四)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,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。
(五)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第十六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: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、表决权;
(二)批评权、建议权、监督权;
(三)积极参加和支持基金会的各项公益活动;
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。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制定、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、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(三)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,包括资金的募集、管理和使用计划;
(四)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;
(五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;
(七)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;
(八)听取、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,检查秘书长的工作;
(九)决定基金会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。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。
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,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。如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会议的,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。
召开理事会会议,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、监事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;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。
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:
(一)章程的修改;
(二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(三)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、投资活动;
(四)基金会的分立、合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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